淺談《長期處方管理規范(試行版)》中的九個關鍵問題
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人類疾病譜變化以及慢性病患者的長期用藥需求日益增加,對慢性病治療及管理不斷提出新的要求。而優化慢性病長期處方管理一直以來都是我國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以及加快藥學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
在此背景下,2021年8月12日,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組織制定的《長期處方管理規范(試行版)》(以下簡稱《規范》)正式發布,該文件的發布為規范長期處方管理,推進分級診療,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滿足慢性病患者的長期用藥需求做出了規定和指導。
《規范》共分為七章43條。主要明確了長期處方的適用對象、開具長期處方的醫療機構等實施主體以及開具的主要流程等,在此結合大眾關注的內容,以藥師身份淺談9個關鍵問題:
一、長期處方的定義
長期處方是指具備條件的醫師按照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慢性病患者開具的處方用量適當增加的處方。
二、長期處方的適用人群?
長期處方適用于臨床診斷明確、用藥方案穩定、依從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穩、需長期藥物治療的慢性病患者。
三、長期處方可以開具多長時間?
長期處方的處方量一般在4周內;根據慢性病特點,病情穩定的患者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12周。超過4周的長期處方,需病歷中記錄,患者通過簽字等方式確認。
關于處方用量我們注意到,在《規范》發布之前,根據《處方管理辦法》(衛生部第53號令)第十九條: “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之前的管理辦法中未明確指出處方可延長至多長時間,而本次《規范》則明確規定了長期處方開具的時長,讓醫療機構在實際操作中有據可循。
四、長期處方由誰開具?
首次長期處方的開具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相關專業的中級職稱醫師,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中級職稱醫師開具。
五、長期處方是否可以開具所有藥物?
長期處方不是所有藥物都適用。《規范》第五條明確規定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易制毒藥品、麻醉藥品、第一類和第二類精神藥品、抗微生物藥物(治療結核等慢性細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藥物除外),以及對儲存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藥品不得用于長期處方。
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易制毒藥品、麻醉藥品、第一類和第二類精神藥品的處方用量問題應當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六、長期處方對相關考核指標有無影響?
《規范》第十六條規定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不得以費用控制、藥占比、績效考核等為由影響長期處方的開具。長期處方產生的藥品費用不納入門診次均費用、門診藥品次均費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應當視情況將長期處方進行單獨管理,因此長期處方對相關考核指標無影響。
七、長期處方如何調劑?
《規范》指出患者可以自主選擇取藥地點;藥師對長期處方進行審核,調配;藥師在審核長期處方、提供咨詢服務、調劑藥品工作時,如發現藥物治療相關問題或患者存在用藥安全隱患,需要進行長期處方調整、藥物重整等干預時,應當立即與醫師溝通進行處理。
八、長期處方用藥如何管理?
醫療機構應當對長期處方定期開展合理性評價工作,提高處方合理用藥水平。
患者在長期用藥過程中,需對其開展隨訪、用藥監測、藥品保存、用藥教育等以保障患者用藥安全: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藥品不良反應等信息;指導患者對藥物治療效果指標進行自我監測并作好記錄;指導患者,按照要求保存藥品,確保藥品質量;加強患者用藥教育,增加其合理用藥知識,提高自我用藥管理能力和用藥依從性。
九、長期處方的醫保支付
各地醫保部門在支付環節,不對單張長期處方的數量、金額等作限制;在制定區域總額預算管理時,應充分考慮長期處方因素。
此次《規范》的制定使得醫療機構人員在臨床工作中面臨的長期處方管理的具體問題有章可循,同時該《規范》所涉內容也對我們藥師在長期處方管理工作方面提出了新的挑戰和要求,充分提示醫院藥學工作者需重視和提升慢病患者的用藥管理水平及藥學服務能力。
作者簡介:
孔令希,女,藥理學碩士,主管藥師,執業藥師,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藥學部藥師,主要從事藥品調劑、合理用藥評價、醫院藥事管理、藥物經濟學等相關工作。
單雪峰,男,醫學博士,主管藥師,重慶市首批臨床藥師師資,執業藥師,現任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金山醫院藥劑科負責人。研究方向:醫院藥事管理、藥物經濟學、藥物基因組學等。